国际贸易公司
在低税区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国家生产产品,并将它销售往另一个国家,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可积累在该海外公司,不需纳税的。香港根据地域来源收税原则,就是说,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于香港的利润才须征收利润税。
国际投资
海外公司往往用来掌管对子公司和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可不须交税。
中间控股公司
许多大公司希望在有合适条约的司法管辖区组建中间公司,方便他们在投资国当地和投资者的所在国家之间没有双重课税协议的国家进行投资。
金融公司
可以通过建立海外金融公司来实现集团间资金的管理。集团公司的利息支付有可能需支付预扣税(预扣税往往不同于通常征收的公司税)。因为税收的缘故,所付的利息必须是一笔可以扣除的费用,由此公司集团可以更好地节省税款。
税务计划
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取得合理避税的目的。
海外上市
去海外上市融资其中比较为企业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是造壳上市(即在有关地区注册成立一家境外公司),造壳上市的优点体现以下几方面:
与企业直接在海外挂牌上市相比,造壳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义在交易所申请挂牌,这样就可以避开直接上市中遇到的与居住国和上市地的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节省上市时间,上市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小。
由于壳公司是在开曼或百慕达等英美法律关联地区成立,有关法律对股权转让,认股权证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与国际接轨,这对发起人、股东、管理层均比较有利,亦较受国际投资者认识及接受。
境外公司没有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等概念与限制,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场流通及买卖。
商业投资
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均可将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视为他们获得投资或进行投资的一个工具,且具有保密性并可节省相关费用。
个人服务
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者、财富继承人、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可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并可进行移民的前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