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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证员与香港律师出具文书区别
中国内地公证员
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其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规定约束。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律师公证
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如需了解更多,请与我们专业顾问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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