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海牙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制定公约,来解决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以达到逐步统一国际私法的目的。
由于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关系的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和不满。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 1951年,第七届国际私法会议决定为各国间的文书流转提供便捷方式研究一个统一措施。在1956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向会议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公约确有必要,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议程。在第八届和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期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公约的准备工作,该专门委员会于1959年4月27日至5月5日聚集海牙,初步拟出了公约草案。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完成公约草案的定稿,由瑞士联邦法院法官番查德(A. Panchaud)担任主席,南斯拉夫外交部一秘格卢萨克(R. Glusac)担任副主席,常设局的德罗兹担任起草秘书。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很成功,其完成并向大会提交的公约草案很快在1961年10月5日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定题为《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自1965年1月24日起,公约在南斯拉夫、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法国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60天生效。
二、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阐明公约的目的是“愿意取消外国公文书需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正文部分共15条,分别就公文书的定义、认证的定义、附加证明书制度、公约与其他有关条约、公约或协定的关系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加入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其中,附加证明书制度是正文部分的核心,也是公约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约附件部分附有附加证明书示范格式,以便各缔约国参照使用。
三、海牙公约成员国名单
目前海牙公约适用于108个国家和地区,目前 ,中国尚未加入公约,但公约适用于中国的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
阿尔巴尼亚、德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只限香港.澳门)、塞浦路斯、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韩国、克罗地亚、丹麦、厄瓜多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美国、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 、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黑山、尼加拉瓜、挪威、新西兰、荷兰、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英国、捷克共和国、多明尼加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南非、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博茨瓦纳、巴西、文莱、佛得角、加拿大、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斐济、格拉纳达、洪都拉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马拉维、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摩尔多瓦、蒙古、纳米比亚、纽埃、阿曼、波多黎各、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 、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舌尔、斯威士兰、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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